金水河客戶端記者 李鳳虎
一段時間以來,由警察現場執法而引發的警民沖突屢屢發生,多起案件都出現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情況。7月6日,記者從省公安廳獲悉,按照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本月起,全省公安機關接受群眾報警、當場盤問等6種情況現場執法,民警須全程錄音錄像。
這6種情況分別為: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后處警;當場盤問、檢查;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
按照規定要求,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于6個月。4種視音頻資料永久保存: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對應當進行現場記錄的執法活動未予記錄而影響案事件處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剪接、刪改、損毀、丟失現
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擅自對外提供或者公開發布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依照有關規定,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目前,省公安廳已向全省公安機關進行了新規傳達,并要求執法民警在處置警情過程中必須佩帶執法記錄儀,按規進行視音頻記錄并進行保存。”省公安廳有關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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